第5期
2009年4月17日
漳州出台《关于规范医院护工管理的暂行规定》
近日,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医院护工管理的暂行规定》。
明确指出:年龄18~60岁,男女不限,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及非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经过指定的护工培训基地——市护理学会进行培训,考核合格者发给《护工岗位合格证》和《福建省职业培训结业证书》,并持有效身份证明和“健康体检合格证明”,由经工商局或社团登记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统一组织到漳州市护理学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上岗。中断工作两年以上者,需重新培训,再次确认上岗资格。护工每两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护工岗位。并就护工工作职责、工作内容、职业道德规范及行为规范进行了详细规定。
规范管理:护工的聘用,由病家直接与中介机构签订聘用合同。病家有选择护工的自主权,对选择的护工,中介机构应在医疗机构配合下主动向病家了解护工的相关情况,以便加强管理。中介机构应为从业的护工建立个人资料、联系电话、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资格证书、健康证明、劳动合同等的个人详细档案,要按规定为护工办理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手续,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医疗机构也应配备专人与中介机构做好护工的管理工作,义务接受病家关于护工聘用的咨询,为病家推荐陪护技术较好、责任心强、诚信度高的护工,以确保陪护质量。
加强监督:医疗机构应监督护工严格遵守医疗机构及其科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将其遵守情况纳入对其工作情况的评价。通过巡视病房,访谈病人及家属等多种形式掌握护工人员的工作状况,并反馈给中介机构,一方面作为医院对中介机构的考核依据,另一方面,作为中介机构对所聘用护工工作情况的考核依据。中介机构要为护工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病家反映良好的护工要给予重点推荐;对不适宜从事护工工作的要及时清退。护工收费执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物价及社会监督。
《暂行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护工队伍的管理,确保医疗安全,提高护理质量,推动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步伐,促使我市护工行业协调有序发展。 (市创建办)
市直卫生系统积极开展调研和主题实践活动
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市直卫生系统结合行业特点,开展多形式、多方法的调研及主题实践活动。主要是,紧紧围绕发展问题,确立医院管理、医疗质量管理、重点学科、人才培养、服务、费用等六个专题分工深入进行调研;开展“重民生、强管理、优服务、保质量”主题实践活动,努力实现便民服务零距离,诊疗质量零缺陷,和谐医患零投诉的“三零”服务理念;开展“立足岗位创佳绩,服务群众促发展”活动,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结合当前手足口病疫情,组织医务人员到托幼园所结合“手足口病”防治措施督查进行儿童卫生保健督导,并对儿童生长水平进行调查;“践行科学发展观,开创急救新局面”的实践活动深入展开,主题实践活动成效显著。
(漳州市卫生局)
保 民 生 送 实 惠
漳浦县卫生局党总支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紧紧围绕新农合这一保民生工程,把为广大农民服务、为群众解困保健康作为活动重点,切实为参合农民办实事、做好事。主要是把新农合二次补偿工作作为落实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到党总支领导分片挂钩,党员干部分工负责,款项落实到村、到人,补偿款亲自送上门,切实让参合农民得到实惠。目前已组织100多名党员及工作人员,为全县2.6万名参合住院农民开展二次补偿,至目前已发出二次补偿款1240万元。
(漳浦县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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