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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漳州市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对照《漳州市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漳州市卫生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漳州市卫生局网站”上查阅《指南》。
   漳州市卫生局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漳州市卫生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卫生局各科(室)的信息由信息生成和保存机构负责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漳州市卫生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的主要信息:
   01 机构职能
   02 政策法规
   03 规划计划
   04 统计信息
   05 财政预算决算
   06 行政收费
   07 政府采购
   08 行政许可
   09 重大建设项目
   10 卫生标准
   11 应急管理
   12 卫生监督
   13 工作动态
   14 其它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可参见漳州市卫生局编制的《漳州市卫生局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1.在“漳州市卫生局网站”上主动公开漳州市卫生局主动公开的信息,网址为http://www.zzwsj.gov.cn
   2.通过漳州市人民政府公报主动公开政府卫生信息。
   3.通过漳州市卫生新闻发布会(通报会)以及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卫生信息。
   4.在漳州市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通过相应的设施、设备主动公开政府卫生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录“漳州市卫生局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搜索查找。
   2.通过漳州市卫生新闻发布会(通报会)以及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获取政府公开卫生信息;也可在漳州市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获取政府公开卫生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2008年5月1日开始执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应通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漳州市卫生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漳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6-2024417
   传真号码:0596-2038519
   通信地址: 漳州市钟法路24号
   网址:www.zzwsj.gov.cn
   邮箱:zzswsjxxgk@126.com
   邮政编码:363000
   咨询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漳州市卫生信息网”,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漳州市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漳州市卫生局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送交受理机构。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
   卫生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其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7.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漳州市卫生局网站”上流程图。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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